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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学车未通过科目三起诉退学费,法院判驾校承担80%责任
注册用户 0 广东
发布:2023-11-09 (16:49:15)

残疾人学习驾驶,因无法听懂指令未能通过科目三考试,责任在驾校还是其自身?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了残疾人因未能通过道路考试而起诉某培训中心的一起案件,判决培训中心承担80%的责任,其自身承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聋哑人未通过驾考要求退费,驾校认为自己无责

王某是一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听力一级、言语一级。2021年7月,王某想学驾驶,其弟弟通过微信与挂靠在某培训中心的教练李某联系学车事宜。王某的弟弟在微信中告诉李某,其哥哥是一名聋哑人,但能听见声音,只是听不懂。李某表示王某可以接受培训。

之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5000元培训费用,李某将这笔费用转付给培训中心。2021年8至9月间,王某参与了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课程,并顺利通过科目一理论考试、科目二固定项目考试。但因其无法听懂指令,最终未能通过科目三道路行驶考试。双方因培训费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及培训中心诉至常熟法院,要求解除与培训中心签订的培训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及赔偿误工费共计1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他认为王某单方面不想继续培训,因此不同意退还培训费用。至于王某主张的误工费,培训时间都是提前与其沟通利用休息日培训,因此不存在误工费。

培训中心则辩称,己方已按照合同履行培训义务,且王某通过了科目一、科目二考试,未通过科目三考试的原因在于王某自身。

判决:驾校承担80%责任,自担20%责任

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呢?

常熟法院经审理一审认为,王某与培训中心之间存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合同表明由培训中心为王某提供教练服务,王某支付培训费用,合同目的为通过该培训服务使王某获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现王某因无法听懂考试指令,不具备完成科目三考试的客观条件,难以实现通过培训获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合同目的。王某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王某要求退还培训费的主张,法院认为王某的弟弟在与李某的沟通中,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李某作为相对专业的一方,应当对于能否实现合同目的有预判,但其仍然告知王某可以接受培训,因此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的主要过错在于李某。同时,王某在与教练李某的沟通中,明知自己听不懂指令,仍然表示可以继续进行培训,扩大了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培训中心承担80%的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王某自负。对于王某主张的误工费,法院认为培训时间并非特别指定,王某可以进行选择,李某也就培训时间征求过王某意愿,该费用并非必然发生,因此不予支持。李某与该培训中心系挂靠关系,应当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需到具有C5培训资质的驾校学习

那么,残疾人是否可以学习驾驶并申领驾照呢?对此,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想学习驾照可在具有C5培训资质及具有C5车型教练车的驾校报名学习。

“该案中,作为教练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李某及其所在的培训中心并不具备聋哑人培训资质和专业能力,但对于王某这样一位特殊学员,其并未尽到妥善的释明义务。”法官表示,李某和培训中心不仅对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预判不当,且作为驾考教培机构,亦未考虑到王某申领驾照后可能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于法于责均显有过错。

而王某自身由于求教心切,明知自身身体条件与所选择的驾考机构不匹配,仍坚持接受培训,对自身损失的扩大亦有一定过错。本案灵活适用法律,根据双方合同磋商、履行程度、过错比例等综合因素考量,最终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李远 高亚飞

校对 王菲

来源腾讯新闻:
网址:https://new.qq.com/rain/a/20230621A05VS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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